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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489号 (2)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1、周某某、李某1、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证,电脑屏幕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2、朱某1、李某2、朱某2、付某、平某某、苏2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2、朱某1、李某2、朱某2、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平某某、苏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李某2、朱某2、付某、平某某、苏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2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在赌场维持秩序。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2提供了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资金以及雇佣被告人平某某、苏2为操盘手,故不能认定其系主犯;2、被告人张某2供述自己是帮助他人看赌场的,据此认定其系从犯;3、被告人张某2能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1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2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2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朱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主犯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某2,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在主犯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某2,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平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平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2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苏2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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