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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7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际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姚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对指控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姚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竺蓥森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书 记 员 滕镇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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