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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
  辩护人钱继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钱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与庄某某、余某某、陈1(均已判决)在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楼“鑫源动漫城游戏机房”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等工作。2018年3月18日晚,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当场查获一台3D鳄鱼大亨(八联机)、两台牌机(八联机)、四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经鉴定,上述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庄某某、余某某、陈1(均已被判刑)在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XXX楼“鑫源动漫城游戏机房”开设赌场,被告人林某某负责赌场管理。2018年3月18日晚,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游戏机3D鳄鱼大亨(八联机)1台、牌机(八联机)2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4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余某某、陈1、庄某某、曾某、丁某某、滕某、何某某、倪某某、蔡某某、苗某、杨某某、陈某2、朱某1、朱某2、朱3、阮某某、周某1、顾某某、徐某、张某、周某2、李某1、王某某、吴2、李某2、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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