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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5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尚能主动投案,当庭对指控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金耀美
人民陪审员 蒋国伟
书 记 员 滕镇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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