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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暂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杨某某(另行处理)通过淘宝、微信与被告人许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药片(外包装名称标识为“AromdafinilTablets”,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并约定交易方式,杨某某通过淘宝支付人民币360元。傍晚5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医院后门通过中通快递将“阿莫达非尼”药片一盒(共计50粒圆形药片,经称重:净重13.17克)快递至本市蒙自路XXX号杨某某处,同年4月26日下午1时许,公安人员将上述毒品缴获。同年5月23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至被告人许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阿莫达非尼”药片二盒(共计100粒圆形药片,经称重:共计净重26.81克)。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被告人许某某与杨某某的白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许某某与杨某某的微信、淘宝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作案地点、缴获的赃物、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称重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拘役3个月至4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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