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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0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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