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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2,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界首市,现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三部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2及辩护人杜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2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需要租赁商铺经营餐饮的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朱某2在明知自己所经营的上海缔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关门歇业,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于2018年11月23日同被害人马某某签订一份用于租用“天山百盛优客”广场B1E21室商铺居间协议,收取被害人人民币97,783.5元意向金,被告人朱某2在收取意向金后始终未履行合同,被害人发现受骗后经多次追讨,被告人朱某2采用各种搪塞方法隐瞒真相拒绝还款,直至被害人报警。
  2019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仙霞路水城路路口抓获被告人朱某2。到案后,朱某2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2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人朱某1、江某、卜某某证言,商铺居间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及明细等,微信聊天记录,《承诺函》《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
  被告人朱某2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2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2的辩护人提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朱某2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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