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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0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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