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浙江省嘉善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华东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楼1号楼门前停车棚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E.KHURIN0VA停放该处的银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8年3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华东师范大学6宿舍前篮球场内侧,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庆某停放该处的深蓝色BTWIN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8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复旦大学逸夫科技楼停车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该处的黑色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8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复旦大学南区4期9号楼近10号楼草坪前马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方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杰林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7元)。
2018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复旦大学第三教学楼门口左侧车棚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J.JAEHYUN停放该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18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复旦大学南区1期5号楼门口左侧车棚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该处的黑色杰林牌电动自行车1辆。
除深蓝色BTWIN牌电动自行车外,上述电动自行车均已被被告人许某某销赃,赃款花用殆尽。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复旦大学邯郸路校区被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盗窃事实。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被害人E.KHURIN0VA赔偿人民币1,600元、向被害人庆某赔偿人民币1,500元、向被害人陈某赔偿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方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人J.JAEHYUN赔偿人民币2,200元、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人民币1,700元,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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