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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任政宇,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任政宇、严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上海华1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1公司”)与华某2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由华1公司负责本区朱泾镇华某2居民区物业管理,被告人费某某任华1公司小区经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华1公司管理员兼出纳,具体负责向业主大会递交维修项目审批文书及招募施工单位等事项,物业服务合同还约定“专项维修基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2016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经共谋,通过让他人虚开发票、伪造维修任务单等方式,虚构维修工程、虚增维修费用,骗取业主大会的审批,进而骗取居民区的专项维修基金共计121万余元,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费某某向华1公司退缴了赃款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向华1公司退缴了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公安机关冻结于华1公司银行账户内。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余款人民币261,0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1、刘某1、刘某2、曹某、吴某2、吴某3的证言,部分证人出具的维修清单、开票内容,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华1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费某某、张某某均辩称,对罪名存在异议,认为是职务侵占而非诈骗。
  被告人费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系华1公司的员工,是华某2小区的物业人员,受托管理维修基金,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的专项维修基金,其行为系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费某某主动到案,系自首,又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到案后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费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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