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95号 (3)
一、被告人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
书 记 员 沈守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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