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2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刘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经预谋,于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间,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各类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材料押金、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欠账及生活开销,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在与唐某2洽谈所谓的上海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工程过程中,对外谎称自己已承接大量改造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林某、姚某某等10余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以材料押金为借口,从各被害人处收取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现有证据证实涉案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2、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伙同唐某3(另案处理)在尚未取得实际电梯改造工程的情况下,以江阴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上海渝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井道施工内部合作协议,收取陈某某保证金30万元。
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唐某1、姚某某、张某1、王某1、鲁某、林某、刘某1、吕某某、刘某2、王某2、汪某某、刘3的陈述及《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付款凭证;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上海市二次供水改造等工程施工协议》、《虹口区每个小区总工作量、余款》、《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内部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帐户支出交易明细、《加装电梯井道施工内部合作协议》、收据、微信截图、短信截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程总包合同》;证人余某的证言;证人王3、张某2的证言及《东南新村总承包合同》;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委建合同》、《信访答复意见书》;证人唐某3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光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到案经过》;《人员基础信息》;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顾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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