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2143号 (2)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施某某以上海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顾某某的徐州庆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这份合同是针对吴淞路及曲阳路二个小区的水表改造工程签订的,但该合同上并未注明水表数量,仅写了“一年工程量”,顾某某支付给施某某30万元介绍费。因该协议所涉工程是由唐某2提供,遂将顾某某介绍给唐某2,由其二人另行签订合同,其与顾某某之间的上述《合作协议》作废。
3、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上海市二次供水改造等工程施工协议》、《虹口区每个小区总工作量、余款》、《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内部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证实2017年3月,唐某2经施某某介绍认识顾某某,后让顾某某承接了淞滨路165弄及70弄的水表外移工作,每户支付给顾某某100元,当时唐某2与顾某某未签订任何具体小区的合同,也未向顾某某承诺日后的具体工程量,收取了顾某某2、3万元的好处费。2017年6月,其与顾某某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该合同仅是意向性框架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了顾某某10万元合作费。唐某2将盛宅一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约5万平方米的工程量发包给顾某某做,该工程中未收取过顾某某的材料押金,也没有要求顾某某收取他人押金,因为材料都是甲方提供,不需要收取材料押金。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付款凭证,证实2017年7月12日,姚某某经廖允林居间介绍,与顾某某的徐州庆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顾某某承诺在二年内给姚某某承接5万只水表,每只支付605元工程费,姚某某支付30万元的材料押金,并约定在进场施工后,顾某某将押金陆续退还给姚某某。顾某某仅让姚某某承接了南大路128弄小区100多户的工程量,之后再也没有接到过工程,在姚某某的再三催讨下,顾某某退还了2万元材料押金。
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5月16日,张某1与史旭明签订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后,史旭明将张某1介绍给顾某某,顾某某称有很多水表改造工程,张某1将5万元材料押金交给了顾某某,6月28日,顾某某又要求张某1支付5万元材料押金,但顾某某二次安排张某1承接的小区工程都已被他人承接,至今未承接到水表改造工作,顾某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张某1。
6、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3张,证实2017年6月16日,吕某某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吕某某2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在7月13日,顾某某又与吕某某签订合同,承诺再给吕某某提供4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吕某某先后支付顾某某25万余元材料押金未退还。
7、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6月23日,刘某2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刘某26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刘某2支付给顾某某18万元材料押金,至今,刘某2未承接到工程,顾某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刘某2。
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6月23日,王某2和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王某22万只水表改造工程,王某2支付给顾某某5万元材料押金。
9、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2月,王某1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月18日至12月31日间提供5万只水表改造工作,王某1支付给顾某某15万元材料押金,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顾某某承诺再提供5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并将顾某某向其借的10万元作为材料押金,顾某某至今没有提供工程给王某1承接,在王某1的再三要求下,顾某某退还了13万元押金。
10、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3月6日,曹某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提供曹某5万只水表改造工程,曹某支付给顾某某10万元材料押金,2017年5月,顾某某安排曹某在金沙江路承接了约100只水表,之后未承接到任何工程,工程款未结算,材料押金费也没有退还。
11、被害人林某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条、转账凭证,证实2017年5月,林某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林某3万只水表改造工程,林某支付给顾某某7万元材料押金。顾某某在2017年7月安排林某在盛宅一村施工,共96户。之后就没有承接到其他工程,工程款未结算,材料押金费也没有退还。
1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转账凭证,证实2017年6月9日,刘某1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刘某13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刘某1支付给顾某某6万元材料押金和2,250元服装、保险费等。至今,刘某1未承接到工程,顾某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刘某1。
1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转账凭证,证实高某某经廖允林介绍,于2017年7月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在1年内提供5万只水表改造工程,高某某支付顾某某10万元和9,855元服装、保险费等,支付廖允林8,000元介绍费。之后就没有承接到其他工程,工程款未结算,材料押金费也没有退还。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