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2143号 (3)
3、证人唐某2的证言及《上海市二次供水改造等工程施工协议》、《虹口区每个小区总工作量、余款》、《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内部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证实2017年3月,唐某2经施某某介绍认识顾某某,后让顾某某承接了淞滨路165弄及70弄的水表外移工作,每户支付给顾某某100元,当时唐某2与顾某某未签订任何具体小区的合同,也未向顾某某承诺日后的具体工程量,收取了顾某某2、3万元的好处费。2017年6月,其与顾某某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该合同仅是意向性框架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了顾某某10万元合作费。唐某2将盛宅一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约5万平方米的工程量发包给顾某某做,该工程中未收取过顾某某的材料押金,也没有要求顾某某收取他人押金,因为材料都是甲方提供,不需要收取材料押金。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付款凭证,证实2017年7月12日,姚某某经廖允林居间介绍,与顾某某的徐州庆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顾某某承诺在二年内给姚某某承接5万只水表,每只支付605元工程费,姚某某支付30万元的材料押金,并约定在进场施工后,顾某某将押金陆续退还给姚某某。顾某某仅让姚某某承接了南大路128弄小区100多户的工程量,之后再也没有接到过工程,在姚某某的再三催讨下,顾某某退还了2万元材料押金。
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5月16日,张某1与史旭明签订水箱水表管道改造协议后,史旭明将张某1介绍给顾某某,顾某某称有很多水表改造工程,张某1将5万元材料押金交给了顾某某,6月28日,顾某某又要求张某1支付5万元材料押金,但顾某某二次安排张某1承接的小区工程都已被他人承接,至今未承接到水表改造工作,顾某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张某1。
6、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3张,证实2017年6月16日,吕某某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吕某某2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在7月13日,顾某某又与吕某某签订合同,承诺再给吕某某提供4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吕某某先后支付顾某某25万余元材料押金未退还。
7、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水表水管安装劳务合作协议、收据,证实2017年6月23日,刘某2与顾某某签订劳务合作协议,顾某某承诺2年内提供刘某26万只水表改造工程,刘某2支付给顾某某18万元材料押金,至今,刘某2未承接到工程,顾某某也没有将押金退还给刘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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