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2143号 (4)
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认定问题,根据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已归还的情况,并结合银行交易明细、各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已将查实的归还各被害人的金额予以扣除,指控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顾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严文勇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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