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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辩护人王团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王飞鸿,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王某2、王某3、侯某某、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2、王某3、侯某某、左某某及辩护人王团结、唐榕斌、郑治、王飞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8日,骏和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和化工)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经骏和化工房东王某1(另案处理)介绍,将合计100余桶聚氨酯灌封胶及原材料(以下简称化工废料),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交由被告人袁某某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接手该批化工废料后,于同日中午安排车辆将该批化工废料运至其与被告人王某2事先约定的本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鸡场路附近,将该批化工废料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2、王某3,并向王某2、王某3支付搬运费和约定的处置费用后离开。被告人王某2、王某3将该批化工废料搬运至被告人左某某安排的由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的土方车上,王某2、王某3每人收取袁某某搬运费600元,并向侯某某支付处置费用7,000余元,侯某某随即将该笔处置费用全部交给左某某。同日20时许,侯某某在左某某的默许下,将该批化工废料倾倒于本市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高巷组一处农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36,052元,严重污染环境。事后左某某分给侯某某2,000余元。
  经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意见认定,嘉定区外冈镇泉泾村非法倾倒桶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1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分别于2019年3月4日、3月5日抓获被告人袁某某、王某2,被告人王某3于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左某某、侯某某于3月11日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袁某某、王某2、王某3、左某某、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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