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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50号 (3)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3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四、被告人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五、被告人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七、禁止被告人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涛
审 判 员 龚 静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徐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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