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3,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志华、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黎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陈玲、被告人陈某3及其辩护人张志华、被告人王某3及其辩护人王黎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2、王某3合谋,由王某2及被告人陈某3利用在浦东国际机场工作的便利,多次通过他人从日上免税店购买MEVIUS品牌免税香烟,并经工作人员通道采取绕关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免税香烟非法携带入境,由王某2销售给王某3,王某3再销售给他人。经计核,三被告人通过上述绕关方式走私免税香烟共计1,106条,价值人民币163,909.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偷逃税款共计377,995.61元。
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接到被告人王某2等人长期走私香烟的线索后,于2019年3月24日将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方式将免税香烟走私入境并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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