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86号 (2)
一、被告人王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3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3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涉案香烟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王某2、陈某3、王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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