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3刑初86号 (2)
  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王某2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向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某3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3相对于其他两名被告人作用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预缴了全部罚金,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某3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3作用较小,认罪悔罪并预缴了全部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司法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相关人员微信等聊天记录打印件、涉案物品的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涉案香烟、行李箱、背包等物证,证人王1、刘某1、刘某2、陈1、陈2、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向本院各缴纳了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陈某3、王某3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方式将免税香烟走私入境并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2、陈某3、王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2、陈某3、王某3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