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991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应退赔被害人程某某的经济损失。
三、扣押在案的联华OK卡(卡号2628844756)发还被害人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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