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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90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西某某(CISSEADAMA),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指定辩护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仇建芳、被告人西某某、辩护人史润友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顾丽韫担任庭审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西某某经电话与郑某某联系,约定以人民币250元(以下币种相同)一克向郑某某贩卖5克大麻。当日16时许,西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XXX号超市内将用餐巾纸包好的毒品大麻(未缴获)交给郑某某,并通过支付宝收取郑1,250元。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西某某经电话、短信与郑某某联系,约定以250元一克向郑某某贩卖15克大麻。当日23时40分许,西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XXX号附近将用药盒装好的大麻(已缴获,经称重,净重11.54克;经检验,含四氢大麻酚成分)交给郑某某,并收取郑3,750元。交易完成后,西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短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某某的供述及其护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贩卖四氢大麻酚毒品16.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控、辩双方关于西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西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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