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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4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曾用名:张永兴),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周炳钧,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张某1,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倪某某,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茅某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朱某某、张某1、黄某某、倪某某、茅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2接江苏省启东市电力安装公司派工,带领其班组成员即被告人朱某某、张某1、黄某某、茅某某、倪某某驾驶单位所属工程抢修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800弄北侧200米处电线杆(杆号:新05505,杆位:骆家窑南大)处整理电线。期间,被告人张某2等六人在完成派工单工作后,私自将上址电线杆上的忠久牌令克箱1台(价值人民币3,460元)及连接令克箱的电线6段(共计18米,价值人民币1,980元)拆下,后销赃获利。
  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令克箱及电线均已被当事单位赎赃恢复,且未对当地用户产生停电影响。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输电运检二组缺陷记录单(派工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保卫部出具的《证明》;六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朱某某、张某1、黄某某、倪某某、茅某某互相结伙,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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