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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某某,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王学弘,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阙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土星网咖内,向被害人惠某某虚构可以办理江南大学学历的事实,惠信以为真并告知好友被害人谢某,后惠某某委托被告人阙某某为其与谢某办理江南大学学历并陆续通过其微信账户转账支付阙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阙某某在杨浦区淞沪路XXX号土星网咖内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人惠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王学弘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阙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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