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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本区张堰镇百家村XXX号XXX室。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微信组建赌博群,组织群成员进入其“哈灵麻将”APP的亲友圈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台费,共计抽取台费人民币86,000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6,500余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张某、罗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相关照片、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本次涉案具有偶然性,被告人家庭困难,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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