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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于某某,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2,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陆某,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潘某某,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蒋某2、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蒋某2、王某某及辩护人于某某、陆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蒋某2实际经营的上海欣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煦公司)与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铭公司)、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瑞公司)签署保洁服务合同,由欣煦公司负责为两家公司及关联区域提供保洁服务。被告人王某某任欣煦公司项目经理,负责管理上述区域的保洁工作。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日铭公司管理中心管理员期间,利用自己负责监督欣煦公司日常保洁工作及考勤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蒋某2、王某某,通过虚增保洁人员的办法,累计侵占并私分日铭公司、胜瑞公司支付的保洁款项累计达人民币36.5万余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蒋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欣煦公司已向日铭公司、胜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二公司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蒋某2、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浦某某、蒋某1、朱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欣煦公司提交的刑事谅解书、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劳动合同及薪资证明、保洁服务合同、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考勤表、职工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被告人蒋某2提供的微信记账截图、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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