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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3,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辩护人金建锋,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3及辩护人金建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3使用其昵称为“时光XXXX”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兜售快排气枪,并先后将二把快排气枪分别出售给范某某、陈某1,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动能比分别为24.97J/CM2、18.58J/CM2,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3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3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相关微信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本案涉案枪支系自行组装,精度差,数量也刚达到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3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3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3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陈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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