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7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朱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及辩护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褚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号睿儒KTVA201包房内,手摸吴某某胸部及下体,并欲强行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吴某某反抗、他人进入包房发现并阻拦而未得逞,后被告人褚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4时许,被告人褚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褚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宋某某、王1、王某2、帅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录像监控,谅解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褚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
  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朱伟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褚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褚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况,对被告人褚某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