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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户籍在辽宁省盖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黄浦区大境路XXX号佳日公寓小区门口,无故脚踹道闸控制箱,并与前来阻止的小区保安谢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从小区内捡起一根木棒追逐小区保安谢某某、许某某,在此期间,王某某还用木棒敲碎小区门卫室玻璃、敲打被害人竺某某停在小区内的汽车,并徒手破坏小区内的文明城区标牌,后民警到场将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被破坏的道闸控制箱、门卫室玻璃、汽车、文明城区标牌的维修、更换费用共计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上述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谢某某、许某某、竺某某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谢某某、许某某、竺某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佳日公寓公物赔偿清单、维修发票、门卫室玻璃受损情况照片,汽车修理发票、汽车受损情况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还当庭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或拘役。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王某某还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还认为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同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物业公司、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希望法庭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本市黄浦区大境路XXX号佳日公寓小区门口,无故脚踹道闸控制箱,并与前来阻止的小区保安谢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从小区内捡起一根木棒追逐小区保安谢某某、许某某,在此期间,王某某还用木棒敲碎小区门卫室玻璃、敲打被害人竺某某停在小区内的汽车,并徒手破坏小区内的文明城区标牌,后民警到场将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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