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7101刑初385号 (2)
  一、被告人胡某1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渔获物予以处理,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胡某1、胡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