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665号 (2)
一、被告人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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