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6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吕某某(绰号“小天”),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市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海涛,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熊万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张1(已判刑)租用位于本区文翔路XXX号御都足浴店三楼的一间包房,用于开设“二八杠”赌场。2016年12月1日,民警至上址检查,抓获相关涉赌人员,并查获筒子麻将一副、赌资人民币366,300元(均已收缴)。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1、倪某某、史某1、胡某1、赵某1、代某某、从某某、钱某某、薛某1、沙某某、郑某、张某2、詹某、叶某某、薛某2、张某3、徐某1、史某2、符某、盛某某、李1、王某某、潘某某、郭某1、赵某2、陈某1、孙某某、李2、卢某某、方某某、赵3、陈某2、陈3、刘某某、唐某某、徐某2、张某4、郭某2、陈某4、程某某、胡某2、周某某、罗某某、万某某、龙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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