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1日零时41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牌号川A3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易富路出中心路东约30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醉酒嫌疑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ml,已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