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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放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至被害人朱某某位于本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楼1101室的家中,因情感纠纷趁朱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用液化气灶点燃内衣并扔至卧室床上,随后其又引燃床上2只枕头,最后将上述物品放置床上后离开,致使卧室严重烧毁。
  嗣后,被告人唐某某至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朴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上海市松江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糜世峰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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