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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
  辩护人关建明,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男,199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指定辩护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3,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
  指定辩护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4,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
  指定辩护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
  指定辩护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朱某2、陈某3、陈某4、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朱某2、陈某3、陈某4、冯某某及辩护人关建明、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洁、吴榕、黄玲、陆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间,上游犯罪嫌疑人以网上申请贷款、刷单返利等为诱饵,联系被害人并取得其信任后,以提供微信收款码的方式骗取各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关某某、朱某2、陈某3、陈某4、冯某某明知所转移钱款是犯罪所得,被告人关某某、朱某2以提供本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被告人陈某3、陈某4、冯某某以提供本人的手机、微信账号、银行卡、交易密码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关某某协助转移赃款人民币4964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朱某2协助转移赃款29655元,被告人陈某3协助转移赃款26553元,被告人陈某4协助转移赃款17360元,被告人冯某某协助转移赃款1368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陈1、袁某、沈某某、马某1分别被骗钱款6955元、4200元、4000元、3400元,经扫码转入被告人陈某3提供的微信账户内,后由陈土华(另处)操作被告人陈某3的手机,先将钱款转入被告人陈某3尾号为765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再转入被告人朱某2尾号为02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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