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426号 (2)
一、被告单位余某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汤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高 敏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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