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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922号

 (2019)沪0118刑初9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上、中旬,李某某、温某某(均已判刑)为抽头渔利,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及竺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多人多次以筒子麻将赌“牛牛”的形式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北葛198号、华新镇火星村325号南侧小树林、华新镇凤星路1074号华莱茶楼地下室、华新镇叙中村叙北199号旁边一民房、华新镇秀龙村208号103室等地组织孔某某等赌客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三次为该赌场接送赌客。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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