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673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姚超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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