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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671号

 (2019)沪0118刑初6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钱某某为牟利,建立多个微信群召集参赌人员,利用自己作为“哈灵斗地主”软件代理的身份,低价购得房卡后贩卖给上述参赌人员营利,其中每张房卡获利人民币0.50元左右。2018年5月起,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哈灵斗地主”软件的社团功能,将上述微信群中的参赌人员拉入社团,通过将房卡放入社团内供参赌人员取用后发送链接到微信群中拉人打牌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局收取房卡费人民币3元。至案发前,被告人钱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陈某某、陶某某、刘某某、丁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钱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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