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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曹伟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春蕾,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4日以沪宝检金融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年底起在本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华滋奔腾大厦经营上海前亨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雇用孙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年化收益率9-16%的理财产品。经审计,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9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8,202,641.16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址同时经营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亨金融)期间,雇佣钱某、崔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提供融资中介服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杨一平、施金等102人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谎称其与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其代收保证金,在借款人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再如数返还保证金,以此为由按借款金额的5%至150%向上述借款人收取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共计2,174.8万。上述被害人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后,王某某未归还保证金。王某某还以代为归还本金为由从被害人金菊芳、金永立、谢某某处骗得21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经营前亨金融期间,雇佣钱某、崔某等人,以提供融资中介服务为名,另与被害人欧某某、袁某2、王晓华、林坚刚等人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谎称其与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其代收保证金,在借款人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再如数返还保证金,以此为由按借款金额的10%至67%向上述借款人收取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共计63万元。上述被害人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归还保证金。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代为归还本金为由从被害人王晓华处骗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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