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743号 (3)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当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1、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情况登记表、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转账信息、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共同声明、债权合作协议、保证书、承诺书、房产抵押信息、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人顾某2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证人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上址同时经营前亨金融期间,雇佣钱某、崔某等人,于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提供融资中介服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杨一平、施金等100余人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谎称其与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其代收保证金,在借款人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再如数返还保证金,以此为由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上述借款人收取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共计2,100余万元,前亨金融仅归还保证金20万元,其余收取的保证金均尚未退还。上述被害人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后,王某某未归还保证金。王某某还以代为归还本金为由从被害人金菊芳、金永立、谢某某处骗得2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前亨金融期间,另与被害人欧某某、袁某2、王晓华、林坚刚等人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与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其代收保证金,在借款人按约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再如数返还保证金,以此为由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上述借款人收取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共计63万元(其中欧某某20万元、袁某220万元、林坚刚13万元、王晓华10万元)。上述被害人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归还保证金。被告人王某某还以代为归还本金为由从被害人王晓华处骗得5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王某某的当庭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1、章某某、陆某、陈1、张某某、陈某2、李某某、曾某某、钟某某、吕某某、谢某某、薛某的陈述及杨一平、施金等100余人的《案件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前亨贷客户须知确认单》《还款提醒函》、银行卡信息、《客户材料收集表》《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特别说明》、《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贷款合同》、《民事判决书》、《结清证明》等证据证实,各被害人于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与前亨金融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经前亨金融介绍由其各自提供房产抵押向第三方借款,前亨金融以保证还款为由另行收取保证金,但在还本付息后,前亨金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保证金达2,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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