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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43号 (4)
  2、被害人金永立、金菊芳、谢某某3人的《案件情况登记表》、《融资服务协议书》、《特别说明》、转账记录、《公证书》、《提前还款说明》、《承诺书》等书证证实,其3人在2017年1月至8月间,先后与前亨金融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借款金额共计255万元,支付前亨金融保证金共计45万元,实收共计210万元。借款到期后,其三人分别委托前亨金融代为归还借款给出借人。但前亨金融未将210万元及保证金45万元归还给出借人,借款人的房产抵押均未撤销。
  3、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王某某开始做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为贷款客户介绍资方,并为这些客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在其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被告人王某某还会另外要求贷款的客户出一部分贷款的保证金,一般在10%左右。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邀请其加盟一家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的贷款业务,也就是办理过桥贷款,从中赚取息差,拆借所使用的帐户是王某某的个人帐户。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就是贷款客户将房子抵押给资方,另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5、证人杨某1、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款项出借给本案中的部分借款人,未与前亨金融有过接触,也未签订过居间协议。
  6、证人杨2、阮某某的证言证实,杨2系平凉路XXX号三楼上海云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款业务员,朱某某是其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5月初,阮文凯介绍了陈某2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同月11日上午签约,陈某2看过合同确认50万元借款后本人签字,借期6个月,利率每月1.18%,收取手续费后公司放款。之后,王某某每月还款5,900元至朱某某帐户,还款四期后,即未予归还剩余利息及本金。
  7、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前亨金融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与杨一平、施金等91人签订《融资服务委托协议》,后根据《保证金特别声明》共收取风险保证金2,000余万元,其中包括了金永立、金菊芳、谢某某3人的保证金45万元和上述三名被害人委托前亨金融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210万元。
  8、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及《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转账凭证、《特别说明》、《接报回执单》、《偿还贷款通知函》,证实被害人殴怀琪向出资方借款50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给了前亨金融,借款到期后,其向出资方归还了50万元,但前亨金融未返还保证金。
  9、被害人袁某2的民事诉状及《融资服务委托协议》、转账凭证、《特别说明》、《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律师函、委托书、上海市不动产交易明细、谈话笔录、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庭审笔录、案件移送函,证实被害人袁某2向出资方借款70万元后,将其中20万元交给了前亨金融作为保证金,借款到期后其向出资方还款70万元,前亨金融不予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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