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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43号 (6)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5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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