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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王某某、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高某、王某某伙同羌秋弟(另案处理),租赁本区红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利用获取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开设现场版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以观看赌场视频、现场下注等形式聚众赌博,并通过返水方式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受雇在赌场负责“切配”,从事收取赌资、网上下注及结账等工作。2018年7月25日15时4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顾某某及参赌人员四人,缴获赌具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5,375元、账本一本。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卫、顾妹英、杨赛、朱玉琴、张伟革、苏林忠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某、顾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高某、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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