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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1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2,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辩护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某2结伙汤宗光(已判决)等人,自2017年5月至9月间,由汤宗光等人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以高薪吸引被害人参加招工面试,并由他人假扮前台接待、面试官等不同角色,以IC卡工本费、服装费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尔后,再由被告人俞某2等人假扮公司领导以提高薪酬、签订保密协议、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本区行知路附近绍兴饭店、本区大华路白金翰宫KTV等处请客消费及缴纳押金、给付红包等,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借此掩盖虚假招工的真相,拖延被害人发现受骗时间,以便转移场地继续作案。现已查明,被告人俞某2等人先后从被害人季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7,9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被害人包某某处骗取钱款20余万元、从被害人朱某处骗取钱款8,000元、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钱款83,550元(已退还56,000元)、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取钱款2,200元(已退还1,250元)、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钱款2,150元(已退还1,000元)、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钱款43,720元、从被害人俞某1处骗取钱款19,460元、从被害人李某2处骗取钱款8,150元。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明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俞某2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某2辩称其不是主犯;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应按已经判决的数额认定;其也没有直接参与对包某某、季某某的诈骗,只是吃饭或见面;对其他指控认可。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俞某2参与时间短,没有组织、领导的行为,不是主犯;2、俞某2在诈骗包某某、季某某的犯罪中属边缘人员;3、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应按生效判决认定;4、俞某2愿意退赃2万元,有坦白情节,希望对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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