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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190号 (2)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2结伙汤宗光(已判决)等人,自2017年5月至9月间,由汤宗光等人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以高薪吸引被害人参加招工面试,并由他人假扮前台接待、面试官等不同角色,以IC卡工本费、服装费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尔后,再由被告人俞某2等人假扮公司领导以提高薪酬、签订保密协议、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在本区行知路附近绍兴饭店、本区大华路白金翰宫KTV等处请客消费及缴纳押金、给付红包等,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借此掩盖虚假招工的真相,拖延被害人发现受骗时间,以便转移场地继续作案。现已查明,被告人俞某2等人先后从被害人季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7,9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被害人包某某处骗取钱款20余万元、从被害人朱某处骗取钱款8,000元、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钱款83,550元(已退还56,000元)、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取钱款2,200元(已退还1,250元)、从被害人李某1处骗取钱款2,150元(已退还1,000元)、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钱款7,120元、从被害人俞某1处骗取钱款19,460元、从被害人李某2处骗取钱款8,150元。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2于2018年10月7日在申嘉湖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证实2017年5月24日在网上看到招聘广告后至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与徐经理(XXXXXXXXXXX,微信昵称“清风徐来”,车牌青G8XXXX)见面,向一女工作人员微信支付2,170元,对方昵称“上善若水”。徐经理介绍杨经理(XXXXXXXXXXX,微信昵称“走心吗”),当日一起吃饭的有徐经理、杨经理、俞总(XXXXXXXXXXX)。次日晚,介绍沈总(XXXXXXXXXXX,微信昵称“烙心”),被要求请客,刷对方POS机消费5,800元,微信转账给杨经理2,000元,当日还开车送了马总(XXXXXXXXXXX)。5月29日,微信支付给沈总8,000元。后俞总又介绍了张总(XXXXXXXXXXX),张总让其接送单总(XXXXXXXXXXX),张总和单总均向其要过钱,其没给。经辨认,单总系单安凯,徐经理系汤宗光,俞总系俞某2。
  2、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书,证实其在赶集网看到招聘信息后经与徐经理联系,于2017年5月31日至光新路XXX号XXX楼面试,向一个女人事助理支付2,000元服装费和200元工牌费。次日杨助理(XXXXXXXXXXX)和徐经理安排其送人。6月2日其被安排跟着黄经理(XXXXXXXXXXX),6月6日在黄经理要求下请俞总(XXXXXXXXXXX)、马总(XXXXXXXXXXX)吃饭,交给黄经理现金6,500元。俞总将其安排接送唐经理(女),6月10日,唐经理安排其请俞总、马总、张总、何经理(XXXXXXXXXXX)、安经理(XXXXXXXXXXX)吃饭,花费15,000元,其中10,000元现金给唐经理,5,000元在收银台刷卡。6月12日,其被安排给何经理,在何经理要求下送给李总8,000元红包。何经理又介绍马总,马总以提拔为由收取其28,000元,其中13,000元是通过马总用信用卡套现的。马总又将其介绍给杨经理(女,XXXXXXXXXXX),期间被安排接过一个韩总(XXXXXXXXXXX)。杨经理以提拔其当副队长为由让其请客,收取其现金40,000元,参加饭局的有张总(XXXXXXXXXXX、XXXXXXXXXXX)、张经理、李经理、杨经理、单总(XXXXXXXXXXX)、马总、韩总。杨经理又将其推给单总,在单总要求下送给张总50,000元,又给了30,000元请客钱,又交给张经理25,000元保密押金。期间还花3,000元买过酒给单总。总共被骗211,700元。之后一直不安排工作其产生怀疑。经辨认,俞总系俞某2、单总系单安凯、徐经理系汤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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