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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190号 (3)
  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收据,证实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后于2017年6月26日至中山北路XXX号应聘,杨主管(XXXXXXXXXXX)和两名女子接待,交了1,000元押金。次日与杨主管介绍的余主管(XXXXXXXXXXX)联系。7月1日,请余主管和唐经理(女)等人吃饭,花费8,000元,其中5,000元用支付宝转账,3,000元现金支付。后余主管让其找贺总,请余主管、贺总吃饭花费2,000元。经辨认,贺总系何维维、余主管系俞某2。
  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其与俞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于2017年8月2日至中山北路XXX号面试,用支付宝向接待的女员工“陌上花开”账户转账服装费、工牌费2,150元,旁边还有杨主管和贺经理。最后,俞某2负责退还李某11,000元。
  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赶集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后于2017年8月22日至中山北路XXX号面试,一女面试人员收取其服装费、工牌费2,200元。杨经理(XXXXXXXXXXX)将其介绍给俞经理(XXXXXXXXXXX)。后产生怀疑,要回1,250元。
  6、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收据(二份)、试用期劳动协议书、保密协议,证实其在赶集网看到招聘信息后经徐经理(XXXXXXXXXXX)通知于2017年9月7日至中山北路XXX号面试,向钟姓女员工(XXXXXXXXXXX)微信“上善若水”支付服装费、工牌费2,150元。俞总(XXXXXXXXXXX)于9月13日安排贺总(XXXXXXXXXXX)、刘总娱乐,让其买单,刷卡支付4,860元,买烟现金450元。贺总以多加工资为名收取其2,000元,又介绍李总(XXXXXXXXXXX),交给李总10,000元保密押金,又介绍蒲总。蒲总让其给财务送礼其拒绝,并安排其接送权总(XXXXXXXXXXX)。权总让其出钱请客其拒绝。
  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8月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经与徐经理(XXXXXXXXXXX)联系后至中山北路XXX号面试,一女员工接待,杨总(XXXXXXXXXXX)面试,向女员工现金支付2,120元。杨总介绍俞经理(XXXXXXXXXXX,微信“人生豪迈”)。俞经理安排其接贺总(XXXXXXXXXXX)。8月23日,与俞经理、贺总、张队长、李总(好像叫李志亮,XXXXXXXXXXX)喝酒,给俞经理9,000元现金,微信转账1,000元。次日,在贺总要求下给李总11,600元现金。9月中旬某日,李总让其给夏总30,000元,其没同意。后其借了20,000元给李总作为押金。李总又介绍杜总(XXXXXXXXXXX),杜总又介绍王总(XXXXXXXXXXX),杜总、王总向其要钱,其拒绝。经辨认,贺总系何维维、俞经理系俞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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