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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190号 (4)
  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9月,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经与徐总联系后至中山北路XXX号面试,一女工作人员接待,收取2,150元,后介绍余主管(XXXXXXXXXXX,微信“人生豪迈”),余主管介绍了个车队长(XXXXXXXXXXX),微信转给余主管1,000元。车队长介绍李总(XXXXXXXXXXX),李总又介绍张总(XXXXXXXXXXX),在张总要求下微信转账给公司财务5,000元(昵称傻子)。经辨认,余主管系俞某2、车队长系何维维。
  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劳动合同书、试用期劳动协议书、保密协议、收据(二份),证实2017年7月,经与XXXXXXXXXXX杨经理联系至中山北路镇坪路一写字楼面试,接待的女员工让其交服装费、工牌费2,150元。杨经理给其介绍余总(XXXXXXXXXXX),余总让其请客二次共花费13,600元,其中6,600元是余总帮其垫付后通过微信转账还给余总微信“人生豪迈”。期间余总给其介绍唐经理(XXXXXXXXXXX),唐经理又介绍贺总(XXXXXXXXXXX、XXXXXXXXXXX),贺总又安排李总(XXXXXXXXXXX),送给李总22,800元红包,又交了李总保密押金20,000元,李总又介绍蒲总(XXXXXXXXXXX),蒲总又介绍权总(XXXXXXXXXXX),交给蒲总和权总30,000元上岗保证金,权总又介绍王总(XXXXXXXXXXX),一个月后公司发6,000元工资和4,700元其他费用,王总向其借款2,000元,共花费90,000余元,后发现被骗,追回50,000元。经辨认,余总系俞某2、徐总系汤宗光、王总系单安凯。
  10、证人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是白金翰宫KTV的员工。2017年7月1日,汤宗光等人在上述KTV消费,其中一名男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5,000元,让其代为支付。
  11、同案关系人单安凯的供述,证实其从事以招聘为名的诈骗活动,不是一下子骗钱,是一道道骗,骗到一部分钱后再以安排工作为名将应聘者介绍给其他骗子继续诈骗,俗称“洗人”。约2017年7月某日晚,“张军”说柏洋及柏洋女友洗了个叫包某某的被害人,给其介绍包某某让其继续骗。次日,其以好处费的名义叫包某某送了50,000元给“张军”,“张军”分给其20,000元。之后包某某来上班当日,其让包某某请客吃饭,但当天包某某没有付钱就离开了。次日,其让包某某给了30,000元吃饭费用,并以支付押金名义让包某某给“张军”25,000元。过了约一个月,“陈建波”给其介绍徐某某,其以借款名义从徐某某处拿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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