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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余萍,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帅、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余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冠龙”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冠龙”注册商标的手动法兰式蝶阀两台,并以人民币110840元的价格销售于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在家属帮助下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本案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家中尚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王某、郁某的证言,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乃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资金付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谅解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亦已赔偿被害单位相关损失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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