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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曾用名李3),男,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及其辩护人顾鹤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李2以人民币35.5万元的价格将25万支不合格的ST品牌电子元器件STP110N8F6出售给童某某,用于冒充质量合格的ST品牌电子元器件。被害人童某某发现后,被告人李2退还人民币7500元给被害人童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李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2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2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证人阚某某、李1、邓某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北京昊佳科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意法半导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被告人李2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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