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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顾鹤东、被告人邵某某及辩护人杜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SK-Ⅱ”、“Dior”、“CHANEL”、“YSL”等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邵某某及郭某某等人销售假冒““SK-Ⅱ”、“Dior”、“CHANEL”、“YS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7年起,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SK-Ⅱ”、“Dior”、“CHANEL”、“YSL”等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某处低价购得假冒““SK-Ⅱ”、“Dior”、“CHANEL”、“YSL”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采用沿街兜售的方式,向李某1、李某2等人销售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2千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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